卓氏家族助学基金管理章程

    中华卓氏网 2009年4月10日 卓忠勇


卓氏家族助学基金管理章程
本章程适用于“卓氏家族助学基金”的募集、管理与使用。

第一条、本基金所有权为卓氏家族,不为任何个人所有;本基金发起人为卓文玉(刘光琴)、卓桂文(潘泽先)、卓桂琴(李宗正)、卓桂三(韩学琼)、卓桂建(郭修平)、卓桂权(李莲春)、卓忠勇( )、李萍(蒋冬冬),本基金全权交由“卓氏家族基金管理委员会”运作。
1、卓氏家族基金委员会(以下简称基金委员会)3年一届,设立委员(每个家庭推举1人)若干人,主任、副主任各1人(由全体委员推举)。
2、每届基金委员会成立时举行一次大会,必要时可届中召开;基金委员会实行例会制,每年春节例会一次,总结部署基金工作;对基金会重大事项作出决定;确定资金使用原则;修改基金管理办法等。
3、本基金章程、管理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列行修订。
4、超过一年不履行本基金章程规定的义务(不包括一年),基金委员会将于第二年终止成员对本基金的所有权,并被视作自动退会。
5、对本基金章程的任何修订采取一票否决制,基金奖励办法的修改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。
6、基金采用股份制,投入基金越多(累计计算),股份及发言权按全部金额的百分比计算。
  7、委员的权利与义务:委员有参与制定、修改本章程及奖励办法的权利,有监督本章程及奖励办法运作的权利,有参与执行本章程及奖励办法的权利;有监、落实本章程及奖励办法的义务。
第二条、宗旨:
1、帮助子弟成才。
2、加强家族向心力增加交流。
3、加强家庭联系,共建和谐、美好家庭。
第三条 、赞助对象审定:
1.卓氏家族直系子女(以卓桂文、卓桂琴、卓桂三、卓桂建、卓桂权之后代为准)。
2.学习成绩、品德兼优者。
3、享受时段为小学四年级至大学本科毕业。
  4、接受审核者年度书面总结一份(全文演讲)。
  5、“忠”字辈之后被审核者,家庭主要成员学历在高中以上(包括高中)。
6、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,暂不接受社会人士为审核对象。
第四条、资金的支出及筹集
1、在任何情况下,任何人不得将基金用于助学之外的活动。
2、进入基金之资金,不能被撤出。
3、基金作好文件管理,收款要有收条,入会须签合同(一式两份),分别由当事人、存档各存一份。所有支出、存、取款均保留凭证,并由当事人、证明人基金主任签字生效。
4、基金每年春节评奖一次,以全年综合排名为准(排名以上、下学期成绩的平均值计算,其他按实际进行计算),如果当年助学金不足,将不足部分在当年平均分配给各委员,并在第二年协商增加会员出资额。
5、本基金为非营利机构,且在本基金中担任职务者,均为无偿劳动,不考虑给于报酬。
6、家族所有成年人集体集资。
7、每个家庭每年最少集资100元人民币,不设置上限。
8、本基金接受社会人士的捐赠。
第五条、成年人的规定:
1、未读书,有完全独立生活能力,20岁以上,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着。(不包括20岁)
2、从大学毕业的第2年起被视作成人。
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与监督
1、基金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,实行专款专用,通常情况由主任保管密码,特殊情况下由主任将密码拆分为3份,分别安顺序交由其中三名会员保管。
账号、卡号通常由副主任保管,特殊情况由会员保存账号、卡号的其中一项。
3、基金的使用接受捐赠者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,每年向会员公布基金收支使用情况。
4、建立完善的基金评估办法。发现不符合基金发放的资助对象,基金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委员会追回资助款项。如果由于基金管理者的渎职造成的损失,必须由渎职者按损失金额双倍予以赔付,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。
本章程不完善之处在下一年度完善,本办法自签字之日起执行。
签字栏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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